113年度司促字第264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美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世興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應為「江維國」,請提出載有正確法定代理人及其印文之
聲請狀。(因聲請人民國113年2月26日聲請狀所提出支票受款人為「世興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故應以世興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為聲請人,其法定代理人
非「世興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傅沛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