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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9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8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鄭瑋元即鉅億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全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與相對人間工程之合約(如契約書、相對人訂單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