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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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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0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許嘉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非本國人,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