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7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正大高分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一、債務人荃博科技有限公司、正大高分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郭元凱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荃博科技有限公司、正大高分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肆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