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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3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8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DEBORNE ROMAIN JACQU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姓名與聲請人於113年3月28日陳報狀所附之相對人護照姓名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