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1/16~11/18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3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8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DEBORNE ROMAIN JACQUES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債權餘額之證明文件(如帳戶系統之查詢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