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05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伍佰參拾壹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參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