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542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壹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