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585號
林妙慧(即林揚勝之繼承人)
林映廷(即林揚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揚勝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