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76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蔡秉軒
相 對 人
兼 上一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參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