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06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綺麗珊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綺麗珊瑚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明麗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港幣貳億肆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