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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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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3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2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慕勤 
相  對  人 
債務人    趙興偉律師(即陳淑慧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淑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肆佰伍拾玖元,及其中㈠新臺幣陸萬零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