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億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
請求權外
,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以請求相對人退還貨款為由聲請支付命令,
惟未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而聲請人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亦無從確認對話者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人已給付貨款予相對人之釋明文件,該裁定於同年1月16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則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