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6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1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高尚空間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峻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景新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