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619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景新宮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蓋寺廟法定代理人係代表寺廟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聲請人如以無法定代理人之寺廟為相對人,因無人可代表寺廟受領文書及為
法律行為,依
上開規定,法院即應駁回聲請,
合先敘明。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景新宮積欠施工前之前置作業費用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經查,依臺北市中山區公所民國113年4月24日北市中文字第1133014869號函顯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阮曜煌,
惟阮曜煌業於101年4月21日死亡,是相對人形式上已無法定代理人可代表寺廟,則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