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74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諷林火杉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諷林火杉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陳述請求金額究係700,000元(欠款350,000元及
違約金350,000元),抑或1,050,000元(欠款350,000元及二倍之
懲罰性違約金700,000元),抑或700,000元(僅請求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700,000元),並請依陳述內容更正
聲請狀。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