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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7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4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極星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慶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諷林火杉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極星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陳報蓋有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