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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7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8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債務人    林信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緣債務人林信賢於民國99年09月0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