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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9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9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衍束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
及其
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