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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9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99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束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