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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0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張良宇
相  對  人 
債務人    楊籽秤(原名黃子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