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12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琢墨行銷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報價單所示,係「怡萱豐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簽訂
承攬契約,而聲請人伍逸萱僅為該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應陳報得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之
法律依據,或更正聲請人為「怡萱豐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並於
聲請狀具狀人處蓋用
上開公司之大小章。
二、提出相對人琢墨行銷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