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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1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央登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秀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興纓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蓋有聲請人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興纓企業有限公司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一)六樓之五」,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提出相對人興纓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