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21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朱鏡儒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羅莉亞時尚美食有限公司、范明莉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
法定代理人。(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4月22日
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為范明莉,與本院查詢商工登記資料結果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
三、請提出相對人羅莉亞時尚美食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