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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1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強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之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號)。
三、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600萬元之計算式。
四、請提供清晰版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