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22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雲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提出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2樓」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隱藏)。
三、提出催告管理費通知己合法送達相對人之回執到院。
四、提出相對人雲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