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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8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蘇振鋼 
代  理  人  蔡雪苓律師
相  對  人 
債務人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義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陸萬捌仟參佰壹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