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641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