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6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6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債務人    林宇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