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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7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6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債務人    賴致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附件: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換號0000000000)。
    二、債務人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9967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