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82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馨苑有限公司、邱禕成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
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原則上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及償
督促程序費用不得列入本金計算。請聲請人重新陳報欲請求之本金,究為新臺幣(下同)724,128元?抑為678,412元?如為前者,請具狀更正
聲請狀請求標的第一行
所載之請求標的金額並提供足資釋明之文件,如為後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