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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8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3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霈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娥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王巧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巧如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據聲請人於聲請狀所提供之匯款回條,其上方所載之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請具狀陳報已給付相對人新臺幣400,000元及新臺幣200,000元顧問費之釋明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