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847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貳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附件: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22日起向
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
暨小額付費費用共計新臺幣47623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