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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8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9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林煒強 
相  對  人 
債務人    蔡宗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