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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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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9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98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香港商贏核數位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詹素貞即全台通國際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詹素貞即全台通國際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詹素貞即全台通國際企業社設籍於宜蘭縣宜蘭市,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