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0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2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債務人    汪廷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應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