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14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職達外語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
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向相對人訂購外語課程,
嗣後聲請人提出退款申請,相對人允諾退還二分之一學費,然相對人未依約退款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聲請人未提出
向相對人訂購課程及相對人承諾退費之相關資料,是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上開資料,該裁定於同年5月2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