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嘉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提出相對人嘉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聲請人之每月薪資為新臺幣70000元之釋明文件。
四、提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謀職假薪資之
法律依據,並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五、陳報
資遣費新臺幣15000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六、
按雇主應為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定有明定。再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
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
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
台上字第1602號民事判決意旨
參照)。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8736元部分,依
上開實務見解,僅得請求相對人提繳至聲請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惟聲請人逕請求相對人向其給付,於法無據。又前開請求
非屬「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自不得依
督促程序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聲請人應更正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