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伍拾壹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明文
可參。查債權人提出薪資明細條及
資遣費試算表,請求債務人給付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薪資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柒拾壹元(全薪扣除勞健保費用)、預告期間工資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
資遣費新臺幣捌仟柒佰伍拾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債權人
自承債務人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僅得依同法第16條第3項請求預告期間工資,不得依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請求債務人給付謀職假工資。是債權人逾
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未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捌仟柒佰參拾陸元部分,
參酌最高法院一○一年度
台上字第一六○二號民事判決意旨,債權人僅得請求債務人將上開金額提繳至債權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惟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向其給付,於法無據,亦應駁回。然前開請求
非屬「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或標的者」,自不得依督促程序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併予敘明。
四、債務人如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