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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5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相  對  人 
債務人    令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琦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柒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
    ,不在此限。查相對人令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令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其一董事程鵬飛業已死亡,是應以董事郭琦玲為相對人令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