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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4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45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潘信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潘信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本院於113年5月17日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提供警詢筆錄,該分局回函因發生地點為私人土地,無法提供,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