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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4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6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債務人    安富水產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泳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安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8000元
安富水產有限公司、陳安邦、葉泳辰
自民國
113年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675%
002
新臺幣
0000000元
安富水產有限公司、陳安邦、葉泳辰
自民國
113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6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8000元
安富水產有限公司、陳安邦、葉泳辰
自民國
113年3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
0000000元
安富水產有限公司、陳安邦、葉泳辰
自民國
113年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緣相對人安富水產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葉泳辰、陳安邦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整(證二),利率依年利率3.675%計算(中華郵政二年期加年利率1.955%,目前中華郵政二年期為1.720%,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相對人竟於民國113年1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金,經催討,聲請人今仍有新臺幣1,98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