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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5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0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債務人    王平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參萬壹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五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伍萬肆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