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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5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51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伯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柏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依聲請人所提之法律顧問聘任契約書,與聲請人訂立契約之相對人為博睿法律事務所,蘇柏瑞僅為事務所之代表人,請陳明對蘇柏瑞請求之依據為何,或更正相對人,並陳報「博睿法律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
三、提出相對人蘇柏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