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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5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麟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志龍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數聚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
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數聚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
最新之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