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600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彪登股份有限公司 、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陳和錦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於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底之具狀人處蓋用公司大小章。
二、提出相對人彪登股份有限公司 、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