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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6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宏業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彪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和錦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零伍拾萬伍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