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60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和錦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零伍拾萬伍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