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60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康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御大院社區區分
所有權人,積欠繳社區管理費共計新臺幣103,500元,經以
存證信函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
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住戶規約、存證信函及其郵寄信封等件為證。聲請人民國
113年6月28日
陳報狀提出存證信函寄送相對人公司設址地及建物地址之信封,皆因地址查無公司遭郵局退回,尚
難認催告繳納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相對人未收取存證信函,顯未知催告內容,因之,聲請人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