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613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葛曉涵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參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六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