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91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