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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9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92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

法定代理人  劉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同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同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同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大同區,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